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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6日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省政府2005年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省    長:陳德銘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活動有關的內容。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第三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公開人應當指定相關機構處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 公開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規章以及公開人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活動相關的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四)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五)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産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六)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扶貧、優撫等方面的條件、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土地徵收和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八)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序;
    (九)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十)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以及工程進度情況;
    (十一)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二)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的審計情況;
    (十三)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十五)公開人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中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在信息産生後30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政府網站;
    (二)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三)政府公報或者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四)信息廳、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政府新聞發佈會;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書面(信函)或口頭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絡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公開人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一)屬於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或者依申請應當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二)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要求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四條 公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並答覆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延長至15日。
    第十五條 公開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閱讀或者抄錄。
    第十六條 對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仲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公開人應當編制本機關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
    政府信息目錄應當及時調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産生日期。
    第十八條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佈制度,由新聞發言人代表本級政府發佈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和本地區新聞發佈制度。
    未建立新聞發佈制度的部門和地區,如遇突發公共事件,可按《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公開人應當將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諮詢和查詢。
    第二十條 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目錄的;
    (三)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