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
第 19 號
《國防科工委關於修改〈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1月24日國防科工委第46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張雲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防科工委關於修改《國防科學
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鼓勵自主創新,按照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防科工委決定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國防科工委第14號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一)國防技術發明獎(新增);
(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新增)。”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與軍隊建設和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傑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國防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製和軍民結合高技術産業化等領域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創新性成果,創造顯著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第六條改為第九條,第十條,分別修改為:第九條“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第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
五、刪除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防科工委會同財政部規定。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表述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4年10月22日國防科工委令第14號公佈 根據2006年12月27日《國防科工委關於修改〈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一)國防技術發明獎;
(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為了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申報者的知識産權。
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範圍
第六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與軍隊建設和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第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産品的科研、生産、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軍民結合高技術産業的型號工程及技術、産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傑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國防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製和軍民結合高技術産業化等領域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創新性成果,創造顯著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第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委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委會)。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及各專業評委會由國防科工委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成員採用有關單位推薦和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提名相結合的辦法産生,由國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十二條 各專業評委會負責評審相應專業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向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提出本專業推薦國家科技獎勵的建議意見。
第十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負責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進行終審。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進行復審;
(二)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進行審定;
(三)對重大異議進行裁決;
(四)研究解決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向國防科工委提出推薦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的建議,經批准後向國家推薦。
第十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和各專業評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成果辦)承擔。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五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申報國家級或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同一技術內容不能同時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在技術上又取得重大進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進步或突破的部分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或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必須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的《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材料應按下列渠道報送:
(一)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查後,統一報送國防成果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承擔軍工任務的地方單位申報項目材料審查後,統一報送國防成果辦。
(三)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對申報項目材料審查後,直接報送國防成果辦;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後報送國防成果辦。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十八條 申報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國防成果辦進行初審後,按所屬專業劃分到相應的專業評委會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定:
(一)自主創新程度;
(二)難易程度、複雜程度;
(三)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情況與效果、科學技術價值。
第二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採取評委集體討論、投票的方法進行評審。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數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數通過。
具體評審規則由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評項目的完成人或來自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委的,在該項目討論和投票時均應回避。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適當範圍內公佈。自公佈之日起,50日內為異議期。自公佈之日起70日內異議處理完畢的,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內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後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經過異議程序後,由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對國防科學技術獎進行終審。
第二十四條 經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委會終審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批准授獎,向獲獎人員和單位頒發獎勵證書,並按有關規定頒發獎金。
第二十五條 獲獎人員的情況及主要貢獻,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科技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獎金應按完成單位、完成人的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防科工委會同財政部規定。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佈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問題提出異議。
第二十九條 對公佈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提出異議的,要填寫異議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異議;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提出的異議;
(三)關於獎勵等級的異議。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內部提出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處理;軍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間的異議由軍工集團公司負責處理;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內部的異議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處理;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之間的異議,以及其他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異議,由國防成果辦負責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於剽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經國防科工委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建議其主管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國防科工委發佈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