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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3日   來源: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6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關總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廈門海關公佈的《廈門海關對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牟新生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臺小額商品
交 易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交易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海峽兩岸民間商品交流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是經國家批准在廈門市翔安區大嶝島內專門設立,用於開展對臺民間小額商品交易活動,並且實行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
  第三條 對進出交易市場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交易市場的有關場所,海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交易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五條 台灣船舶及其人員運輸或者攜帶進入交易市場的貨物僅限産于台灣的土特産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遊商品(具體清單詳見附件)。
  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從台灣進口到交易市場的台灣産捲煙,可以免於交驗《自動進口許可證》。
  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交易市場。
  第六條 進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運進交易市場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等,並且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單證。
  第七條 進入交易市場的人員每日攜帶出交易市場的台灣商品總值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超過人民幣3000元的,超過部分按照一般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從交易市場攜帶出的台灣商品中,每人每日帶出的香煙不得超過4條(800支),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類商品不得超過4瓶。
  第八條 從境外運入交易市場的貨物和從交易市場運往境外的貨物列入進、出口統計。從交易市場內運往市場外的貨物,實施單項統計。
  第九條 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從交易市場採購商品進口、台灣居民從交易市場採購商品出口以及進出交易市場專用碼頭的船舶,由海關按照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發佈的《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條 在交易市場與專用碼頭之間運輸台灣商品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關總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廈門海關公佈的《廈門海關對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商品經營範圍

  一、糧油食品類,包括糧油製品、食用動物及其産品、食用植物及其産品、水産品、食品製成品。
  二、土産畜産類,包括茶葉、咖啡、可可、香調料及香料油、山貨、畜産品、煙類。
  三、紡織服裝,包括紡織品、絲織品、服裝。
  四、工藝品類,包括陶瓷、地毯及裝飾挂毯、工藝品。
  五、輕工業品類,包括家用電器、箱包及鞋帽、文體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鐘錶、傢具、日用雜品、紙品。
    六、醫藥品類,包括中成藥、藥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