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1 號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經建設部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
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佈)
2.《建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佈)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佈)
4.《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9號,1992年6月15日發佈)
5.《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1994年3月23日發佈)
6.《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設部令第39號,1994年11月14日發佈)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1999年1月21日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