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 186 號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CCAR-19-II)已經2007年8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楊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
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民航總局對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現行有效規章和規章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根據清理情況,民航總局決定:
一、廢止4件民用航空規章,目錄見本決定附件1。
二、廢止3件民用航空規章性文件,目錄見本決定附件2。
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目錄(4件)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性文件目錄(3件)
附件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目錄(4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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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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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關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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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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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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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租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商業運輸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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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22日
民航總局令第30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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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內容已被新規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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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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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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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27日
民航總局令第47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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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有關法律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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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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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空中游覽項目審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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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5日
民航總局令第58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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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內容已經被新規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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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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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資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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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31日
民航總局令第103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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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新規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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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廢止的民用航空規章性文件目錄(3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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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性文件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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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關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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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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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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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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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發〔1988〕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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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能已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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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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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航線試航和機場試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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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發〔198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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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經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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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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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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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國家教委、公安部聯合,民航局發〔1989〕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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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新規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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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
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的説明
為了加快建設法制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的要求,民航總局制定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廢止部分民用航空規章和規章性文件的決定》。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民用航空業的發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規章和規章性文件不再適用或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國務院下發的國辦發〔2007〕12號文件對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統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則
1、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明令廢止;
2、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宣佈失效。
三、清理的範圍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發佈的現行有效規章114件,規章性文件9件。提出廢止建議的規章4件,規章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