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關於地震災區災後重建用地免徵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等事宜的通知
財綜[2008]53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規定,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災後重建工作,促進地震災區儘快恢復生産生活,減輕災區經濟負擔,現就災後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非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地震災害地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二、地震災害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新建設或遷至異地(本省、直轄市內)進行重新建設的,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三、各有關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政策,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對災後重建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嚴格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規定,遵循集約節約用地原則,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費土地。除上述用地外,災區和各地一律不得以災後重建為名規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土地出讓收入。
四、上述優惠政策從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至2010年底結束。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