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範圍等;
2、擬印製的書稿或者擬印製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説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後,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