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校總課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複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