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並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活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