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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章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産生為止。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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