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2005年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共有145個項目,其中水利項目12項,生態建設項目3項,鐵道項目18項,交通民航項目6項,煤炭項目14項,石油項目14項,電力項目52項,鋼鐵項目1項,裝備項目4項,石化項目6項,輕工項目2項,城建項目1項,科學項目7項,社會事業項目5項。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加強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的有關事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門、地區、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要積極落實和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
二、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調調度,及時解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要在徵地拆遷、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施工用水用電等方面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給予優先安排,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要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責任制度,切實加強和落實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産措施,及時排查各種安全隱患,杜絕發生重大事故;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加強和落實工程建設職工的勞動保護和衛生防護措施。
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建設項目“三大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節約工程投資,按期建成投産。
六、嚴禁任何部門、地區和單位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和亂集資。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有權拒絕各種不正當的收費、攤派、集資。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檢查監督,開展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稽察。對截留、挪用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的,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自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投資用向和故意拖欠工程款項的,對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一經發現,依法予以處理。
八、為了及時和全面了解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情況,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按照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報建設項目信息情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報送建設信息情況,中央項目應抄報行業主管部門(公司),地方項目應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