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北京11月2日訊 記者孫勇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産業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日前印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規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工作。經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憑主管部門共同簽發的認定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手續。
據悉,《辦法》所指的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産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不包括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産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為集成電路企業認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認定結果在認定機構的網站及有關媒體上發佈,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須滿足下列條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芯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單晶材料生産的法人單位;具有與集成電路産品生産相適應的生産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産過程符合集成電路産品生産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産品生産的手段與能力;自産(含代工)集成電路産品銷售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規定,集成電路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等違法行為的,經核實後取消該企業認定資格,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經查明企業在申請集成電路企業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中止其認定申請;已認定的,撤銷其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資格,並予以通報,同時追回已減免稅收款項;認定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