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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通過貼息方式帶動社會投資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5日   來源:經濟日報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公佈《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此辦法,財政部將通過貼息方式,帶動和引導社會投資,用於需要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競爭性、經營性項目。

    該項貼息資金是指由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安排的,用於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貼息的資金。貼息資金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暫行辦法》,貼息資金貼補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符合貼息條件的項目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補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實際支付的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貼息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一次或分次安排。

    根據加強貼息資金預算管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投資計劃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投資安排範圍和重點,不符合貼息資金使用範圍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計劃相應的項目貼息資金超過應付銀行中長期貸款利息總額;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項目單位銀行貸款未落實;需要地方財政部門承諾有關事項,沒有承諾的;項目建成後,需同級財政部門安排運營經費而同級財政部門沒有出具意見的;需要地方財政部門財力配套,地方財政部門未出具意見的;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機構和評審機構發現項目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暫行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貼息資金: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轉移、侵佔或者挪用貼息資金的;銀行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的;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存在超概算、超規模、超標準等情況的;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有關人士表示,《暫行辦法》將有助於加強和改進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貼息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