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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證券法》:全方位保護投資者利益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7日   來源:經濟日報

    “修訂後的證券法將進一步加大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日前表示。

    縱觀新法,亮點的確不少,如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時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此次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在法律設置上具體可歸結為三大方面: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明確證券服務機構虛假信息歸責制度、設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近年來,由於一些證券公司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産等違法違規行為而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案件時有發生。此次新《證券法》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北京一位投資者一説起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就喜形於色,他認為非常有必要:“盼星星盼月亮終於盼來這一天,有了保護基金,對廣大股民來説就像撐起了一頂保護傘。”

    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前一百位打來電話的投資者將享受某某老師的親自指導,並獲贈牛股一隻。”相信很多人都看到過這類電視節目,“專家”在電視上口沫橫飛、指點江山,電話一旦打過去就鼓動你出鉅額會費成為會員,但據投資者反映,按指導操作後結果卻是賠多賺少。今後,這些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注意了,新《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投資者的損害將獲賠

    近些年,“瓊民源”、“鄭百文”、“銀廣夏”等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違法違規事件,給中小股民帶來了巨大損失,而廣大股民卻無法得到相應賠償。此次新法的出臺,填補了這一法律盲區。新《證券法》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花費大量筆墨對此做了詳細規定: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學界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陳思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