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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等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8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關於建立

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5〕2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了理順煤炭、熱力價格關係,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現將《關於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並妥善處理好執行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熱力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和城鄉居民冬季供熱採暖。

附件:《關於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熱力 價格 指導意見

 

附件:

關於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

    一、為逐步理順煤熱價格關係,促進煤炭、熱力行業協調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 

    二、熱價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銷售價格。其中,熱力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産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管網輸送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輸送熱力的價格;熱力銷售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三、兼營生産業務和輸送業務的熱力輸送企業應將熱力生産業務和管道輸送業務在財務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

    四、獨立的熱源生産企業熱力出廠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熱源生産企業經濟壽命週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並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核定。其中,熱源生産企業的成本為同類熱源生産企業(分為熱電聯産和供熱鍋爐兩類)的平均成本。熱電聯産企業應按照電熱比對生産成本進行合理分攤。

    五、熱力輸送企業所屬熱源生産單位的生産成本應通過熱力輸送企業對用戶的銷售價格回收。

    六、熱力管網輸送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網輸送價格要向社會公開發佈,並保持相對穩定。

    七、熱力出廠價格與煤炭價格聯動。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為促進熱源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熱源生産企業要消化10-30%的煤價上漲因素,具體消化比例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當煤價下降時,按熱源生産企業消化上漲因素的同等比例核減熱價下調幅度。

    尚未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的熱源生産單位的熱力生産成本,也應按照以上原則與煤炭價格實行聯動。

    八、銷售價格與出廠價格聯動。熱力出廠價格調整後,按照熱力管網輸送價格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相應調整熱力輸送企業對用戶的熱力銷售價格。其中,上調居民採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並對低收入居民採暖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九、確定熱價聯動週期。煤熱價格聯動以不少於一年為一個聯動週期。若週期內煤價變化達到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價;如本週期內煤價變動未達到10%,則下一週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10%,進行熱價調整。

    十、建立供熱煤炭價格監測系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地區建立供熱用煤價格統計指標體系,確定採價點、報送制度、統計方法等,並在此基礎上計算平均煤價及變化幅度,定期對外發佈,作為煤熱價格聯動的計算依據。各熱力企業應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十一、鼓勵煤、熱雙方直接簽訂長期購銷合同,直接向煤炭企業購買煤炭。

    十二、熱源生産企業要積極推進技術進步,凡具備條件的,應改造鍋爐供熱,實行熱電聯産。

    十三、實施煤熱價格聯動後,各地政府對熱力企業原有的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減少。

    十四、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