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財建[2005]59號)
2005年2月3日 財建[200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和改革委(計委)、農業廳(局)、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
《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已報請國務院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此意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儘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緊貫徹落實,並將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附件: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附件:
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産、保護糧食綜合生産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
(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産糧大縣、産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産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
(二)省級人民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産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佈。2004年補貼標準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準確實過低的産糧大縣和産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産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的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
(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六)糧食主産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範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産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産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産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産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
(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
(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人民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
13個糧食主産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産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
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
(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
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的監督。
(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
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
(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係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人民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食直補工作。
(十六)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緻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
(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
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
(十八)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