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連市西崗區工人村街道的個案調查
摘 要: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城市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貧困問題,存在著大量的貧困人口。城市貧困人口普遍存在著醫療難問題,很多貧困人口是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由此無法擺脫貧困。無論是“低保”制度還是醫療保險制度,都無法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為此各地紛紛出臺了醫療救助措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但依然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在如何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日常醫療保健問題,不使貧困人群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大連市西崗區工人村街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筆者對此進行了調查和分析。
關鍵詞:城市貧困;醫療問題;制度創新
世界銀行在《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與貧困作鬥爭》中指出,貧困的含義不僅指低收入和低消費,還指在教育、醫療衛生、營養以及人類發展的其他領域取得的成就較少。另外,在人們所指的貧困含義的基礎上,貧困進一步可以擴展為包括沒有權力、沒有發言權、脆弱性和恐懼感。貧困這些不同方面相互之間有著重要的影響,用以提高窮人福利的各種干預措施之間也是如此,如提高教育水平可以創造更好的醫療衛生方面的成果,改善醫療衛生狀況又可以增強人們獲取收入的潛力。[1](前言,p1)由此可見,醫療問題是貧困人口必然要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貧困人口所面對的醫療問題主要表現為:長期處在貧困之中,貧困人口中疾病發生率較高,由於醫藥費較高,因此無法承擔起治療費用,疾病不能及時得到治療,身體狀況較差,進而影響了勞動能力,影響了收入。於是,如何解除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便成為救助貧困人口的主要內容之一。本文通過對我國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的描述,評估現有政策安排,提出政策建議。
一、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問題
本文的城市貧困人口係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城市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貧困問題,存在著大量的貧困人口。城市貧困人口普遍存在著“六難”,即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醫療難、子女教育難和法律救助難,其中醫療難是主要的困難之一,很多貧困人口是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由此無法擺脫貧困。大量的調查都充分顯示了這一點。
根據1998年年底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和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在上海、天津、武漢、蘭州和重慶等5個城市進行的調查顯示,城市貧困家庭中家庭成員患有慢性病和遺傳病的要佔30%—60%,但是生病時不去醫院看病的要佔50%—70%。[2]
|
上海
|
武漢
|
天津
|
蘭州
|
重慶
|
被調查人有慢性病
|
33.5%
|
45.2%
|
61.1%
|
46.3%
|
43.4%
|
生病時不會去醫院看病
|
50.1%
|
63.7%
|
69.5%
|
65.9%
|
67.1%
|
(資料來源:唐鈞:《當前中國城市貧困的形成與現狀》,《社會學》2002年第6期。)
另據2002年2月對杭州市261戶低保戶的調查顯示,低保戶中有病能立即就病的僅佔2.4%,而小病不醫大病醫的佔20.4%,能拖則拖的佔22%,一般不上醫院的佔44.4%,不管大病小病都不就醫的佔10.8%。[3]
有病立即就醫
|
小病不醫大病醫
|
能拖則拖
|
一般不上醫院
|
大病小病都不就醫
|
2.4%
|
20.4%
|
22%
|
44.4%
|
10.8%
|
(資料來源:許新三:《城市低保戶群體脫貧前景和扶貧思路》,《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
再據民政部于2002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一次百城萬戶低保抽查顯示,有28.7%的低保戶認為最大的困難是找工作難,25.9%的低保戶認為是醫療費用高,17.3%的低保戶認為是子女教育負擔重,3.88%的低保戶認為住房條件亟待改善;64.9%的低保戶家中有1個或1個以上的慢性病或大病病人。
綜合以上的調查資料,我們會得到關於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主要幾個信息:一是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是一個長期的問題,無論什麼時候對城市貧困人口進行調查,都會發現城市貧困人口存在著嚴重的醫療難題。其實這種情況實屬正常,因為貧困常與疾病相伴隨,長期處於貧困狀態之中,會嚴重營養不良、精神不振,容易産生疾病,再由於貧困,收入低,無法承擔得起高昂的醫療費,疾病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小病拖成大病,進而影響勞動能力,因而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之中而不能自拔。二是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貧困人口中有病的比例一直很高,這一比例可能高達60%以上,同時有病不能及時得到治療也是貧困人口普遍面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三是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最直接的表現是貧困人口不能自我承擔所需醫療費用,因而有病不能得到及時治療。
二、“低保”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無奈
20世紀90年代以來,城市貧困問題成為了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為了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問題,我國政府制訂實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低保”制度)。這項制度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初,推行于90年代中,定型于90年代末。1999年9月28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規定了:“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這個《條例》的出臺,標誌著政府開始立法救助貧困人口,確認貧困人口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4] 截止到2002年底,全國已有近2000萬城市貧困人口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實現了“應保盡保”。但是,各地出臺的“低保”措施並沒有將貧困人口的醫療需求考慮在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這很明顯,將醫療問題從基本生活的項目中排除了。2002年,各級政府財政計劃安排“低保”資金105.3億元,其中中央財政46億元,省及省級以下地方財政59.3億元,以上計算,2002年“低保”人口年人均可以享受50余元的待遇,這樣的待遇樂觀一點説只能解決吃飯問題。因此,“低保”對象普遍反映,儘管享受了“低保”,但最多只能解決最基本的吃飯問題,而就醫等方面的困難仍然難以解決。而城市貧困人口既害怕生病,又偏偏容易生病,是發病的高危人群,很多貧困人口希望得到健康保障。而這樣的需求通過“低保”制度是無法得到滿足的,這突顯了“低保”制度對貧困人口醫療困境的無奈。
用以解決城市居民醫療問題常用的一項社會政策是醫療社會保險制度。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下發了(1998)44號文件《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份文件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傳統的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的結束,一項全新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試圖解決城市居民的醫療問題。(1998)44號文件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由於醫療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它非常依賴正式的雇傭關係,而城市貧困人口中有很在比例是無業人員;同時,醫療社會保險強調義務與權利相關,即必須盡繳費義務,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城市貧困人口中即使有一部分人有工作,但其所在單位大多是經濟效益不好虧損嚴重的單位,甚至是停産半停産、瀕臨破産的單位,這些單位沒有能力為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因此其職工也就無法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據調查,在城市貧困人口中,沒有參加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的分別佔到62.7%、66.0%,還有相當一部分人雖然參加了,但由於種種原因得不到。[4] (1998)44號文件中有專門的一條來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但這些人員並不包括城市貧困人口。由此可見,正在建立中的城鎮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對於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的幫助是非常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這項制度實質上是將城市貧困人口排除在外,因為貧困人口大多繳不起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三、各地的補救措施——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會發現,一方面城市貧困人口中普遍存在著醫療困境,另一方面現有的“低保”制度和醫療社會保險制度對於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又是極其乏力的,於是各地為了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紛紛出臺了一些補救措施,這就是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
20世紀80年代,醫療救助的概念和做法僅散見於農村扶貧或加強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的政府文件中。到90年代,隨著城市貧困人口的劇增,一些地方開始通過政府下發專門文件以至通過地方立法開展醫療救助,成為各地政府的一項職責。醫療救助是指政府(主要指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對貧困人口中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的人實施專項幫助和支持的行為。[5] (p160)從功能上看,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彌補“低保”制度和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不足,切斷貧病循環鏈,解決城市貧困人口醫療困境的有效手段。因貧致病,主要是由於貧困人口無力支付醫療費,導致貧困人口談病色變,小病不想治,大病治不了,最終消弱了貧困人口的勞動能力,使擺脫貧困成為不可能。因病致貧,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患病,失去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而導致家庭收入減少,並且加大醫療支出,造成貧困;二是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醫療費用,有的傾家蕩産,有的負債纍纍而致貧困;三是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僅如此,病與貧之間還會出現惡性循環,即疾病——貧困——無力醫治——更加貧困——病情加重。對於因病致貧或貧困群體中的病患人口,治療疾病,恢復健康,是特別緊迫的需求。對他們而言,救治一個病人,無異於救助一個家庭,提供一個擺脫貧困的前提和機會,因而醫療救助對於因病致貧的貧困戶,對於主要勞動力或收入主要來源的勞動者來講,的確是關鍵的一步,是恢復家境,逐步脫貧以至徹底根除貧困的有效手段。[5](p161)
綜觀全國各地的作法,醫療救助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醫療費減免。這是醫療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規形式。這種形式主要是通過政府頒布文件,強制要求國有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在掛號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實行一定比例的減收或全部免收。如北京市從2002年開始,全面實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制度。據了解,城市低保對象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含《社會保障金領取證》)到定點醫院就診,可享受減收基本手術費和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20%,減收普通住院床位費50%的優惠。而城市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及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三無”人員,仍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未享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患有市衛生局界定的危重病的,到指定醫院就醫,若個人當年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可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50%的比例標準享受醫療救助,但全年個人累計一般不超過10000元。而享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患危重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所在單位承擔部分以及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期內享受的有關醫療待遇後,當年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時,也可按個人負擔50%的比例享受醫療救助,但享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0元。對於確屬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後,還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再如廣東的韶關、梅州、茂名等市,為貧困對象發放醫療優惠卡,享受“三免”(免掛號費、急診費、出診費)、“七減”(減收注射費、住院費、市內出車費的3%,檢查費、治療費、護理費、手術費的10%)。
創立福利醫院或慈善醫院。這是地方政府出面組織、動用社會各界資源創立的專門為貧困人口服務的醫療機構。如廣州市經過6年時間籌建和一個多月的試業,廣州慈善醫院2002年10月正式開業,《廣州市慈善醫院關於城鎮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同時頒布實施。廣州慈善醫院是國內首家完全新建的、具有慈善救助服務性質的大型綜合醫院,也是一所全民所有制的非營利性醫院和廣州市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資助定點醫院。位於廣州市芳村區花地涌岸街的慈善醫院總佔地面積18202平方米,總建築面積19417平方米,設計住院床位200 張。該醫院本著“扶貧濟困、治病救人”的宗旨,慈善醫院是按照三級甲等的標準配置的,整體流程包括很多細節都體現了人性化的設計。慈善醫院採用“授權管理”模式——授權廣東省中醫院經營管理,建設投資約1.3億元人民幣,其中,廣州市政府撥款3000多萬元,社會捐資1億元。根據《廣州市慈善醫院關於城鎮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也正式頒布實施的規定,受資助對象在慈善醫院可以享受免普通掛號費、平均醫療費用(不含藥品)減免10%等優惠,每年可享受的累計醫療資助金最高限額達2萬元。該辦法資助的對象主要包括兩大類: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濟對象(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不列入此資助範圍),對這類資助對象資助額不超過其起付標準以上醫療費用的80%;本市城鎮居民中的低收入困難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360元)成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享受勞保醫療及公費醫療的人員,對這類資助對象資助額不超過50%。
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主要表現為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特別是大病重病的費用,為了減輕貧困人口的大病重病的醫療負擔,有的地方從政府財政中每年撥出專款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對得大病重病的貧困人口施以救助。如《上海市城市貧民急病醫療補助辦法》規定:對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救濟的“三無”人員和各類特殊救濟對象基本醫療費用酌情給予大部分或全部補助;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包括無業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雖有醫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其他補貼後,個人承擔醫療費仍有困難的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原則上自理;住院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及單位應報銷部分後,其個人實際支付部分可給予適當救助,全年累計醫療救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0元;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惡性腫瘤等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員,經過互助幫困,個人自負醫療費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醫保對象,可給予適當救助,全年累計醫療救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00元。
實施專項醫療補助。為了實施醫療救助,一些地方採取專項補助、包乾使用的辦法,即由財政每年根據救助對象的治病需求,撥付一定的經費,專款專用,小病包乾,大病補助。如廣東省2001年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給14個經濟困難的市支付醫療救助補助金3168萬元,基本保證了這些地方特困售貨員的醫療救助支出。再如廣東順德市實施城鄉居民危重病特殊補助辦法,2001年5月到10月,對156位危重病人給予特殊補助333萬餘元。[5](p165)
開展團體醫療互助。一些地方的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建立了醫療互助互濟組織,經費來源於工會經費、個人繳費以及社會捐助等,當貧困職工、婦女或家庭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時給予一定的資助。如上海市總工會實施的《職工保障互助會特種重病團體互助醫療保障計劃》,對參加互助的職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額補助。
開展慈善醫療救助。一是慈善募捐。由慈善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發起,對特定貧困病人開展獻愛心募集資金活動,所籌資金專款專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新的對象。二是定期義診。醫院與社區達成協定,定期輪流派醫護人員,或醫療救助志願者無償地到社區,對“三無”等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進行義診,上門服務。[5](p166)
四、資源整合與貧困救助
不可否認,各地為了擺脫貧困人群的醫療困境紛紛進行了探索,出臺了各种醫療救助措施,對於緩解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這些不足之處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與供給的矛盾非常突出。目前醫療救助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短缺,造成資金短缺的原因主要是:貧困人口中患病者增多,醫療總量擴大;醫療費價格上漲;經費不能足額及時到位。二是注重大病救助,輕視日常醫療保健。在各地的醫療救助措施中,大病救助是最常見的作法,但大病救助不僅病種偏少,而且不能解決日常醫療保健問題。因此,雖然各地紛紛出臺了醫療救助措施,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困境,還需不斷去完善此項制度。筆者認為對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不僅應注重事後救助,即生病時特別是大病時才給予救助,更應該注重事前救助,即應重視貧困人口的日常醫療保健,只有這樣,才能治本,才能為徹底根除貧困創造條件。在如何解決貧困人群的日常醫療保健問題,不使貧困人群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大連市西崗區工人村街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筆者對此進行了調查和分析。
工人村街道全街共有低保對象(即貧困人群)325戶,669人,其中享有公費醫療的佔11%,自費醫療者比率為89%。自大連市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實施以來,全街只有2人獲得救助。通過調查發現全街有89%的低保對象患有多種疾病,患危重疾病的有60%,有95%的低保對象在醫療、用藥方面存在許多問題:一是有病自我診斷,亂用消炎、止痛藥,造成用藥不當引起其他疾病;二是有病無錢醫治,造成病情更加嚴重;三是主觀上認為藥店假藥多,家庭生活又困難,能撐過去就過去,造成就診延誤、生命危險;四是殘疾、臥床不起的低保對象,因承擔不起家庭病床的費用,延誤治療。基於上述問題,可以發現城市貧困人群目前急需醫療方面的幫助,特別是日常醫療保健方面的幫助,而無論是醫療保險制度,還是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在解決城市貧困人群日常醫療保健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極其有限的,因此需從其它方面實現制度創新與組織創新。
工人村街道為了解決轄區內貧困人群即低保對象的醫療方面存在的困難,創建了社區“陽光”醫療服務站,力圖實現以下目標:增強貧困人群及時求醫的意識,滿足他們在治療、用藥方面的需求,從而消除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通過對貧困人群實施醫療費比例減免,緩解貧困人群看病難、用藥難的問題,促進社區的穩定;挖掘社會扶貧救助渠道,營造全社區共同扶貧的氛圍。
為了達成上述目標,工人村街道首先進行了入戶調查,了解貧困人群的家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疾病與用藥情況,並對低保對象進行了身體檢查,確定病情等級。又根據低保對象家庭的不同情況,劃分了三類家庭,一類家庭是指享有差額保障的家庭,二類家庭是指享有定額保障並且是公共服務社社員的家庭,三類家庭是指其他低保人員家庭。這三類家庭享有不同的診療和藥品減免比例,其中,診療方面的減免比例為:(1)掛號費、診察費、觀察費、輸液費、出診費共計17.60元,三種類別的家庭全免;(2)注射器、輸液器共計2.30元。減免比例為:一類家庭全免,二類家庭減免50%,三類家庭減免30%;(3)心電圖、尿常規、便常規共計14元。減免比例為:一類家庭全免,二類家庭減免50%,三類家庭減免30%;(4)血常規、肝功、血流便、血糖共計162.10元。減免比例為:一類家庭減免50%,二類家庭減免35%,三類家庭減免25%。藥品方面的減免比例為:(1)指定藥品[1][1],一類家庭全免,二類家庭減免50%,持積分卡者[2][2]在藥費比例減免50%的基礎上,累積積分直到減免100%為止,三類家庭減免25%。(2)其它藥品,一類家庭減免30%,二類家庭減免25%,三類家庭減免15%。
“陽光”醫療服務站是由工人村街道辦事處與工人村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共同創立。工人村街道提供20平方米的診療室,一個醫療器具櫃,一個辦公桌,二把椅子;工人村社區醫療中心提供診察床一張,輸液架三個,屏風一個,玻璃櫃一個,出診箱一個,便攜式心電圖機一台,藥品櫃一個,以及消毒設備和藥品。醫療人員由工人村社區醫療服務中心提供,共有8名醫務人員,每天有一名醫生和一名護士在醫療服務站進行醫療諮詢和醫療就診,醫務人員實行季度輪換。
“陽光”醫療服務站提供以下服務項目:(1)導醫服務:對在“陽光”醫療服務站不能治療的病人,進行導醫服務,即推薦醫院,推薦用藥處方。(2)就診服務:對在服務站能治療的病人,進行及時診療。(3)用藥服務:為患者提供質高價廉的藥品。(4)巡診服務:對無勞動能力,重病在床的病人,開設免費家庭病床,實行免費巡診,進行回訪。
“陽光”醫療服務相應建立了《服務站就診須知》、《服務站服務制度》、《服務站承諾制度》、《服務站醫療費用減免比例制度》、《服務站事故責任制度》,並先後建立了貧困人群花名冊檔案、貧困人群健康檔案、醫療人員與合作人員檔案、貧困人群就診醫療檔案、服務時間醫療儲蓄卡等,使醫療服務站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和信息化的軌道。
“陽光”醫療服務站的建立,深受全街貧困人群的歡迎,認為這是社區為他們辦的又一件好事。由於只運行了短短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陽光”醫療服務站的優勢還沒有充分顯示出來,但方便居民這一點已經有了初步的表現,但也僅此而已。由於運行時間短,沒有進行經濟核算,對“陽光”醫療服務站進行客觀準確的評估還比較困難。通過調查,可以發現醫療服務站至少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宣傳力度不夠,社區居民對醫療服務站的了解還太少,導致就診量太少;二是藥品價格比藥店的要高,據醫務人員講這是由於進藥渠道不同所致,由此可能導致貧困人群應該享受到的實惠得不到,也會導致居民到藥店買藥;三是醫療服務站的可持續性存在危機。正是由於上述兩個問題的存在,在經濟核算後,“陽光”醫療服務站可能虧損,工人村社區醫療服務中心能否承受得了,這是決定醫療服務站持續存在的關鍵。
雖然“陽光”醫療服務站存在著種種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危脅著醫療服務站的生存,但“陽光”醫療服務站所體現出來的理念卻是值得肯定的,這就是整合社區資源,實現對貧困人群的全面救助。實際上,在城市貧困人群救助方面,始終存在著兩股力量,而且這兩股力量是在各自獨立地發揮著作用,並沒有實現有機地整合,從而使貧困救助的效果受到了影響。這兩股力量,一股是政府,即政府通過提供制度供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等,實施貧困救助,可以説這是目前最主要的貧困救助措施。另一股是社會,即社會捐助,這是一種臨時性的貧困救助,它只能是政府的制度性貧困救助的補充。對於自負盈虧或者説有獲利動機的單位來説,進行社會捐助,在很多情況下是政府的強制,是迫不得己,除了能賺取一定的社會聲譽之外(這種社會聲譽未必能對其獲利有利),完全是一種無私的奉獻,當然,這種奉獻在其有能力時無可厚非,但無能為力時,則是很沉重的負擔。這也正是社會捐助的困境所在。因此,目前的城市貧困救助依然是以政府的制度性救助為,但制度性貧困救助深受政府財政的制約,它所能解決的問題依然是十分有限的,貧困人群的日常醫療的無力解決就是例證。於是,必須轉變思路,尋找新的實施貧困救助的途徑。“陽光”醫療服務站正是這方面的有益探索。
具體分析“陽光”醫療服務站,可以發現,它是工人村街道所具有的組織資源、部分物質資源(體現為房屋、設備等)和社會關係網絡資源(體現為社區居民對街道、居委會的熟悉和信賴)與工人村社區醫療服務中心所具有的醫療資源的有機整合。這種整合併不是依靠政府(街道可以看成政府)的強制性行政力量完成的,而是雙方利益的有機結合。街道的利益是實現政治穩定、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而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的利益則是獲取利潤。街道利益的實現取決於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實現,而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的利益的實現也取決於街道資源的投入(包括組織資源、物質資源和社會關係網絡資源)情況,因為這會影響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的市場競爭力。而只有實現街道資源與社區醫療服務中心資源的整合,“陽光”醫療服務站才能得以建立,貧困人群才能得到應有的救助。與原有的貧困救助方式相比,這體現了一種新的理念,是一種制度創新,也是一種組織創新。
註釋:
[1]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與貧困作鬥爭[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唐鈞.當前中國城市貧困的形成與現狀[J].社會學,2002(6):16-19.
[3]許新三.城市低保戶群體脫貧前景和扶貧思路[J].浙江社會科學,2002,(5):91-94.
[4]洪大用.改革以來中國城市扶貧工作的發展歷程[J].社會學研究,2003,(1):71-85
[5]時正新.中國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報告(2002)[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作者簡介:崔鳳(1967—),男,吉林乾安人,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社會學系主任、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在站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政策與環境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