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專題專欄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

    為了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現就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基本內涵

    (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對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確意見。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社會進步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絡、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廣大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實際行動和具體體現。

    (二)城鄉社會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緊急、突發睏難時,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資金、物資、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務,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合法權益的行政管理活動。

    (三)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是指由國家為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難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為保障這些制度的實施而形成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組織網絡、物質技術條件等要素有機結合而成的整體。

    (四)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把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作為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統籌規劃,全面推進,強化措施,不斷提高我區城鄉社會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特困群眾社會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逐步在全區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

    (二)在組織實施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救助對象實施的一種單向、無償的援助行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參與社會救助,支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二是依法救助、規範管理的原則。在社會救助體系的建設上,積極推進制度創新,將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實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規範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三是城鄉聯動、配套實施的原則。按照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的目標,既要考慮城鄉一體化,統籌規劃,又要根據當前城鄉不同的經濟條件和困難群眾急需解決的問題而採取具體的政策措施來解決;四是“制度健全、體系完善,點上突破、面上擴展”的原則。在有條件的地方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由點到面,穩步有序地推進。要從當地實際出,首先抓好單向救助制度,通過單項制度的建立、實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較全面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三、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全面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制度建設

    (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重點是在鞏固應保盡保成果的基礎上,全面實施分類施保,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科學調整救助標準。根據糧油價格上漲等因素對城市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經過科學測算、認真論證、實事求是地調整當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標準,做到既要與當地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又要滿足低保對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積極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自主就業。針對不同對象制定相應的救助標準,在發放低保金時,對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因病、子女上學、高度殘疾、高齡老年人、單親家庭等給予重點照顧和傾斜。加強動態管理,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及時納入保障範圍;超出保

    障標準的人員及時取消低保待遇;對生活困難加重的低保對象和家庭,及時提高救助金額;對收入提高的低保對象和家庭,及時降低救助金額。

    (二)建立應急救助機制。進一步完善災害應急預案,加強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絡和溝通,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救災工作的整體合力。要提高應對突發性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在重大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能夠妥善安排災民的吃、穿、住、飲用水、醫療救助。加強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有充足的救災帳篷、衣被等物資,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各級財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災資金預算,以備災害發生後能夠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強災情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災情的監測、預警水平,強化部門之間災害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形成災害管理信息共享平臺,為快速決策和啟動救災工作的應急機制提供依據。

    (三)進一步落實農村牧區五保供養政策。及時審批五保供養對象,發放《五保供養證書》,做到應保盡保;明確供養標準,落實供養經費,確保五保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適度調整供養標準。根據我區農牧民一般生活水平,確定全區分散供養的五保老人年供養標準不低於800元,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年供養標準不低於1200元,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各地在安排使用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時,首先要確保五保供養資金的落實。集中供養經費可由旗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直接撥付到敬老院;分散供養經費可由旗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通過銀行(信用社)直接發放到戶,確保五保資金落實到人。進一步加強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將此項工作納入當地經濟與

    社會發展規劃,充分利用鄉鎮合併和學校佈局調整後的閒置資源,搞好敬老院建設和改造,確保全區集中供養率達到30%以上。選聘合格的專、兼職敬老院工作人員,加強敬老院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務水平。對分散供養的五保老人要明確代養人及代養人的責任,並簽訂協議,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養。

    (四)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困難群眾救助制度。農村牧區困難群眾包括因災、因病、因殘、因缺乏勞動力和其他原因致貧的人員。農村牧區困難群眾救助主要採取定期定量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補助一部分,各盟市、各旗縣財政自行安排一部分,社會各界捐贈一部分來解決。定期定量救助以貨幣形式為主,按時發放;臨時救助可以貨幣與實物相結合,適時發放。對享受定期定量救助的農牧民發放《農村牧區特困群眾救助證》;享受臨時救助的農牧民發放《農村牧區困難群眾臨時救濟卡》。各地要嚴格審核、審批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確保農村牧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五)加快實施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農村牧區醫療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部實行。對農村“五保”對象、特困救助對象等困難群眾,因病影響基本生活的給予必要的醫療救助。各地要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和財政部、民政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的農村牧區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或管理辦法,合理確定農村牧區大病醫療救助的病種及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標準,並做好與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銜接。城市醫療救助要從2005年開始進行試點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規範可行的制度,力爭使患大病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得以救助。

    (六)建立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通過救助,使持有農村牧區五保供養證和屬於城市“三無”對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實現普通中小學免費教育;使持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和農村牧區特困群眾救助證卡家庭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實現“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活費),高中教育階段能夠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補助。繼續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計劃”、慈善捐助等專項救助工作,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子女不失學、不輟學;積極實施“寒窗基金”、勤工儉學和愛心助學等資助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利用國家優惠政策,調動各企業、經濟實體及個人捐贈的積極性,幫助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完成學業。

    (七)規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運行機制和程序,讓應該接受救助的人員能夠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對救助管理站設施進行檢查、評估,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緊更新改造,確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八)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積極開展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對已租住公房的城鎮困難家庭,在租金上予以優惠。

    (九)積極實施就業援助。就業是解決困難群眾生活的最根本途徑。要積極支持和鼓勵困難群眾就業,優先落實各項幫扶政策,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他們儘早實現就業再就業。要積極幫助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對以吸納殘疾人就業為主的福利企業,繼續給予政策上的扶持保護。

    (十)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科學地調配資源,使所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起法律援助義務,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學社團等組織以及法學院校等單位要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積極投入法律援助事業,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完善社會捐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服務網絡,充分發揮公益慈善組織的作用,積極探索社會捐助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廣泛開展“義工”服務、“結對幫扶”、社區互助、鄰里互助等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互助新風。對已經建立“愛心超市”、“慈善超市”的地區,要不斷總結經驗,強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設,規範運作。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團體,應定期將扶貧幫困活動的範圍、形式及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

    四、切實加強對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儘快建立政府領導、部門配合、民政牽頭的工作機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發改委、民委、建設、農牧業、教育、司法、勞動保障、科技、衛生、商、統計、扶貧辦、審計、監察和殘聯等部門組成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確定城市社會救助的對象、項目和標準,制定城市社會救助的政策,抓好社會救助各項政策的落實和實施,推進社會救助和幫困工作。要把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發展規劃和“十一五”規劃,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步伐。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對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服務職責,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各有關部門在開展城市

    社會救助工作時,應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和聯絡。

    (二)認真落實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管理、綜合協調的職能;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減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對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建設部門負責困難群眾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教育部門負責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就業援助,為困難群眾提供就業信息和培訓服務;審計、監察部門負責搞好救助款物的審計、監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規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加強法律援助

    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城鄉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三)加快推進社會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要抓緊研究制訂社會救助方面的法規和規章,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行為。要進一步健全規範社會救助工作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各項社會救助。

    (四)切實保障政府對社會救助經費的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社會救助提供捐贈、資助,並全部用於社會救助。要切實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加強財政監督和審計,努力提高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緊緊依託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動態地匯集城鄉各類困難群眾的基本信息,為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保障。

    (六)加快基層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網絡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群眾觀念強的幹部充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城鄉街道和蘇木鄉鎮要積極整合現有機構資源,確定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加快以街道。蘇木鄉鎮為主要平臺的社會救助工作網絡建設。有條件的街道、蘇木鄉鎮可以設立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機構。城鎮社區和農村村委會都要有人負責這項工作。要搞好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增強廣大社會救助工作者的“親民、愛民、為民”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努力實現社會救助管理服務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便民化。

    (七)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城鄉社會救助事業。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積極開展面向城鄉困難群眾的捐贈和送溫暖、獻愛心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和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組織開辦的就業服務機構優先為低保對象進行培訓和職業介紹,並免收其就業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新聞單位要加強有關宣傳報道,努力營造人人關心和幫助困難群眾的良好社會氛圍。

    (八)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