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後,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部負擔。這一機制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存在欠退稅嚴重等突出問題。2004年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了改革,建立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實現了“老賬”還清、“新賬”不欠的目標,樹立了誠信政府的形象,促進了産業結構調整和外貿出口,調動了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005年針對口岸城市及部分地區出口退稅負擔較重等新情況,又進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稅政策及負擔機制,即在適時調整部分資源性産品退稅政策的同時,自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數部分中央、地方分擔比例由75:25改為92.5:7.5。在操作辦法上,改為中央統一退庫,地方負擔部分通過兩級財政調整解決,這一改革調整不僅進一步減輕了地方出口退稅負擔,保證企業及時得到退稅必將有利於更好地促進外貿和經濟發展。(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