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通知
國資紀發[2006]2號
各中央企業紀委(紀檢組)、監察局(部、室):
為貫徹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精神,落實2006年中央企業紀檢監察工作會議部署,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2005年“中央企業不良資産責任認定和處理工作經驗交流會”的要求,國資委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2006年在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目的
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立不良資産管理和建立風險防範長效機制的要求,認真履行紀檢監察工作職責,促進中央企業加大對不良資産的監管力度和規範管理, 進一步改善資産質量,維護企業資産管理效益和資産運行效率,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二、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凡有不良資産的中央企業都要針對不良資産管理開展效能監察。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在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中,要緊緊抓住責任人履行職責、執行法規和完成任務等主要監察內容,突出檢查不良資産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時效性,及時糾正企業不良資産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並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加強管理行為控制,提高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緊緊圍繞明確不良資産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規範處置方式、落實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選題立項,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不良資産管理責任是否落實。檢查是否按要求落實不良資産管理的領導責任,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和管理職責;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紀委書記是否在不良資産管理工作中切實履行責任,領導並親自參與企業不良資産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不良資産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檢查是否按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産管理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5]13號)和有關規章制度要求,建立了不良資産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和資産損失日常處理機制,以及其他相關制度;檢查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三)監督檢查不良資産處置工作是否規範。檢查對已經認定的資産損失是否制定了繼續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檢查是否分類處置不良資産,處理方式是否規範,處置收益是否按規定入賬;檢查對《中央企業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5〕67號)執行情況,把國有資産損失降到最小。
(四)監督檢查不良資産過錯責任是否追究。檢查有關部門是否對不良資産形成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並提出整改建議;檢查對違紀違法或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有資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是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責任追究;對發現的案件線索,是否按規定予以查處。
三、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是強化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有效手段,也是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任務。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在企業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企業不良資産管理工作的整體安排和企業不良資産的具體情況,選好效能監察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協調組織力量,認真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把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工作抓實、抓好。
(二)嚴密組織,形成合力。紀檢監察和財務、審計、人事等部門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位,要通過有關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溝通有關情況,加強信息通報,共享監管資源,及時研究處理重要問題,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監管成本;對生産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重大資産損失情況,要隨時通報相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資産損失。
(三)分清責任,嚴肅紀律。對由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責任人,不論發生在什麼時間、不論責任人是否離職都要嚴肅追究,並予以相應處罰;對歷史遺留的資産損失問題要查明原因,認定事實,分清責任;對新發生的資産損失,更要嚴格責任認定,依法依紀依規實施責任追究,確保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組織抽查,總結提高。2006年下半年,國資委紀委、監察局將對這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組織抽查。
各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情況報告和信息交流,注意發現典型,總結經驗;要認真搞好工作總結,並填寫《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情況統計表》,于2006年11月底前將總結報告和有關統計表徑報國資委紀委、監察局執法監察室(聯絡人及電話:徐麗穎 010-64471471,傳真:64471432)。
國務院國資委紀委 監察部駐國務院國資委監察局
200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