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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百姓話題:我國應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 李斌)“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我不願浪費國家和醫生們的財力物力和精力,並且死了以後不要再麻煩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選走了,而他生前在遺囑中的這一特殊“要求”,他對生命的那份坦然和無畏,至今令無數人動容。

    “安樂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委員在政協大會上的建議似乎有些“超前”,“我國應該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

     正反雙方觀點“涇渭分明”

    什麼是安樂死?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中寫道:“安樂死是一種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的終止生命的方式。”在臨床實踐中,往往是這樣理解:施行安樂死的對像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且“處於垂危瀕死狀態”。為了解脫病人在精神上和軀體上的極端痛苦,“在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下”,用人為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從而終止生命。

    趙功民委員介紹,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安樂死在世界範圍引起較大反響。正反雙方觀點涇渭分明。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實際上是一種在他人幫助下的自殺行為,自殺是對人性的貶低,人類無論何時都應為生命延續保持奮鬥的決心和意志。在傳統觀念裏,在病人咽氣之前人為結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為。

    主張者則針鋒相對,認為人有生的權利,同樣也有在特定狀況下以某種方式決定終止生命的權利。特別是那些身患絕症、死亡指日可待、身心處於極度痛苦狀態中的人,有權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脫病痛對身心的折磨。這一行為,對自己、對家屬、對社會都是一件有益的事。

    “生死”觀念悄然變化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生死觀念上也發生了變化。趙功民委員説,我國在北京、上海、河北、廣東等地調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贊成安樂死的達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有80%以上的人認為目前國內可實施安樂死。

    趙功民委員説,在理論界,有人認為倫理原則是能支持安樂死的:一、有利原則,即安樂死有利於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則,即尊重臨終病人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三、公正原則,即把有限的資源過多用於臨終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應有的治療,是不公正的。

    我國法律界有人認為安樂死並不構成犯罪:當時制定刑法、婚姻法時並沒有考慮到安樂死的情況;生命健康權不能放棄的説法有些“絕對化”;安樂死對社會不具危害性,相反有益於病人和社會。

    隨著觀念改變,各國對安樂死問題逐漸有所“寬容”。“我國也有安樂死個例報道,如上海華東醫院一位主任醫師患胃癌晚期,自願選擇並實施了安樂死。”趙功民説。

    “建議局部性地制定有關規定和條例”

    世界上真正為安樂死立法的是荷蘭。趙功民委員介紹説,1993年荷蘭議會通過了默認安樂死的法案,現在每年大約有2.5萬人選擇了安樂死。

    要求安樂死立法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但是具體操作時各國政府都面臨著很多難題。立法者考慮到,一旦立法,就必須要對大眾負責,不給某些居心叵測者“鑽空子”的機會,否則後果將不堪設想。另一方面,安樂死合法化,醫生的神聖職責是否會墮落到一項有利可圖的商業服務呢?

    趙功民委員話鋒一轉説,也只有使安樂死立法後,才可在法律準繩和嚴格規定基礎上加強對實際操作的強有力管理。

    “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趙功民委員説,建議國家可在某個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關規範性規定和條例,加強個例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驗。“我相信,人民大眾對權利和義務在觀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受到了衝擊,在生與死問題上有著唯物主義嶄新的認識,這些都為安樂死的立法打下了堅實的人文基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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