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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明波委員:健全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1日   來源:工人日報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勢頭,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在整體上有較大的提高。但從結構上看,國有壟斷行業及經營者的收入水平高、增長幅度大,而相當一部分地方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包括改制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工資增長緩慢甚至工資多年得不到增長,導致低收入者數量繼續擴大,收入分配的“金字塔”結構進一步強化。據全國總工會2005年對10省20市萬名職工調查,2002~2004年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人數佔81.8%,低於社會平均工資一半的佔34.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佔12.7%。與全總對1998~2001年職工收入情況調查相比,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職工增加了28個百分點,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一半的職工增加了14.6個百分點。調查的萬名企業職工2004年平均工資收入為10901元,僅為同期全國城鎮社會平均工資的68%;萬名職工2005年4月份的工資收入調查中,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的佔被調查職工總數的34%。這表明我國低收入職工群體數量正在擴大。同時,企業經營層與一般職工收入差距加大,有的高達幾十倍。農民工工資偏低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緩慢,不僅是影響我國職工隊伍穩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社會貧富差距擴大和消費不足的重要根源,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健全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為此,我們建議: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健全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的問題。企業工資分配要堅持“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堅持企業與職工共同決定企業工資分配的原則、堅持職工工資應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的原則。把職工勞動報酬增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讓“漲工資"成為考核各級領導政(業)績的主要內容之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要同企業效益增長而同步增長,決不能以不給職工漲工資、拖欠職工工資換取所謂“經濟效益”和“企業發展”。

    二、加強政府對企業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加大對企業收入分配調控力度。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工資調控手段——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警制度。指導和促進企業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經濟效益好的、較好的企業應按上線、基準線安排本單位的人均勞動報酬增長。企業要根據經濟效益狀況,參考勞動力市場價位來確定職工的工資,不得故意壓低一線生産操作崗位職工的工資。

    三、強化政府對勞動定額的管理,規範企業工資標準的確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勞動定額管理工作,儘快健全國家勞動定額管理委員會。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專門的勞動定額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加強企業勞動定額管理的指導意見或辦法。同時,應明確各行業協會負有制定本行業勞動定額標準的職責。

    各行業協會應在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制定並定期發佈各行業、各工種的勞動定額標準,所發佈的勞動定額標準對企業具有約束力。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應根據所發佈的標準來核定計件工資的單價。政府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將行業協會發佈的勞動定額標準作為執法檢查的依據,有效地制止企業隨意制定勞動定額,肆意壓低工人工資。

    四、規範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防止隨意侵害職工經濟權益的行為。實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與企業效益、職工工資增幅“雙挂鉤"的辦法。實行年薪制的企業,不能因為提高效益年薪而侵蝕職工工資、社會保障和福利。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未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的,企業經營者收入的增幅不得高於企業職工工資增幅。

    五、充分發揮我國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政府應適時調整提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加強對其實施的監督,確保企業職工尤其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能夠隨經濟發展得到提高。沿海發達地區在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方面應發揮示範作用,並積極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六、大力推進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政府要制定相關法規和文件,規範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明確要求除極少數壟斷行業和特殊行業外,所有企業都必須建立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核心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把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內容。在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積極探索開展區域性、行業性的工資集體協商。政府部門對集體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察。

    七、加強有關工資分配問題的立法和執法監督。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將《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納入人大立法規劃,國務院儘快制定《工資支付條例》,加大對侵害職工勞動報酬權益的處罰力度。對拒不與職工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或故意拖延協商的企業經營者,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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