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顧立林、田雨)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道民在審議兩高工作報告時説,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至少要在提供三個保障方面有所作為。
第一,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提供司法保障。9億農民的安全感受如何,事關和諧社會建設大局。一方面,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加大對生産銷售假冒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産資料等危害農民利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截留挪用農業財政補貼、投入和用於救災、搶險、優撫、扶貧、救濟款物等各項農業救濟款物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危害農村生産生活秩序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點犯罪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要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土地徵用補償、農村城鎮化建設和鄉鎮統一規劃等群體性訴訟案件,嚴格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十六字方針,依法平衡和調處人民內部矛盾,避免出現大規模群體上訪、過激訪等事件發生。
第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對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有利産業結構調整的特色農業,要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對涉及此類當事人的租賃合同糾紛、合作開發糾紛等,凡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要從有利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不能一概認定合同無效;對因買受人拖延支付農副産品貨款産生的合同履行糾紛,要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涉及擴大生産、生産資料利用和訴訟標的物有很強時令性和季節性的案件,要依法快審快結;對涉及農業科技開發的知識産權案件,要注重保護農民科技人員的智力成果,制止制裁侵權、假冒等行為,促進農業科技傳播,保障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第三,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涉農民工案件的處理,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各類涉農糾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並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條件的,要依法及時立案,為相關爭議的解決提供司法救濟;要積極受理企業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等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要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前提下,對涉農民工案件做到審理快、調解快、執行快;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對農民工追討工資、工傷撫恤等訴訟,符合減、緩、免交訴訟費條件的及時辦理,確保有理無錢的農民工打得起官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