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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工商個字[2004]第19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規定,允許港澳居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營業範圍為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工商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