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後,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就業政策,較以往政策相比,新的政策更優惠,扶持力度更大,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擴大就業有著重要意義。
一是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自籌資金不足的,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微利項目,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二是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提供100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並給予50%的貼息。
三是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業企業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合同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各類商貿、服務業企業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
上述優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實,降低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不僅使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同時也推動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為社會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