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以下簡稱廉租住房制度)是針對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施的一種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實行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減免為輔的方式。租賃補貼,是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産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目前絕大多數市、縣界定為城鎮低保家庭;二是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水平,以滿足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進行籌措廉租。如土地凈收益的一定比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部分、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準入及退出機制。房地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對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調整。主管部門的審批結果、發放補貼或配租情況要進行公示。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明確規定,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提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進一步就加快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提出了要求。為落實廉租住房制度,近年來,有關部門先後出臺了《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退出管理辦法》。目前,廉租住房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各地也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為改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5年底,2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已有221個城市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國累計用於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資金為47.4億元,其中財政預算資金20億元,公積金增值收益15億元,其他資金12.4億元;已有32.9萬戶最低收入家庭被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其中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9.5萬戶,實物配租4.7萬戶,租金減免18.2萬戶,其他方式解決的近5000戶。
下一步,有關部門還將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一是強化住房保障職能,落實目標責任管理。二是建立穩定規範的資金來源渠道。三是加強廉租住房規範化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制度。五是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穩步擴大廉租住房覆蓋範圍。(建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