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2003年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其中規定,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對商品房空置量大、負債率高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要嚴格審批新增房地産開發貸款並重點監控;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俗稱"四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嚴禁商業銀行以房地産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産開發貸款,並要求企業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産開發企業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産貸款,嚴禁跨地區使用;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並且所購商業用房為竣工驗收的房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加大"窗口指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房地産開發貸款的信貸管理,嚴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産貸款需求,防範貸款風險。
隨著調控政策的貫徹實施,房地産開發貸款的增幅開始下降,由2003年的49%降為2005年的17%。但少數大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然突出。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進一步規定,為抑制房地産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産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閒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