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從2004年1月10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在此之前未按規定履行規劃、立項、用地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建設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尚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許動工建設。已按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辦理用地或開工批准手續的高爾夫球場項目,一律暫停辦理供地和開工批准手續;對雖已辦理規劃、用地和開工批准手續,但尚未動工建設的項目,一律停止開工。同時全面清理檢查清理已建、在建的高爾夫球場項目,規範已建高爾夫球場的運營。(發展改革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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