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 2006年6月1日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營業稅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免徵營業稅,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執行銷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