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規定:資産支持證券受託機構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受託機構應在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説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