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來,由於國際市場石油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國內原油採掘業利潤增加較多,其他行業和社會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業利益分配不平衡,嚴重影響了經濟平穩運行。為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係,推進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加強國家調控,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産原油因油價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計徵石油特別收益金,並明確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據此,2006年3月25日,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6年3月26日開始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是完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綜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分步出臺後,有關部門將通過預算對弱勢群體和部分公益性行業進行補貼,同時,對節油和石油替代行業的發展予以扶持。(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