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第四條規定: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範圍,在作業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由有關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規定:

    “作業地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 (氣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