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2日,中央組織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以下簡稱《任職條件》)。新頒布的《任職條件》對擔任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把政治條件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準確把握大局的能力、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嚴格公正執法的能力,全面加強公安機關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強調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任職條件》在任職經歷、專業要求等資格條件方面提出了明確標準。強調要從有基層公安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市、縣兩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要求擔任縣(市、區)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經驗,擔任副局長的,應具有在公安機關基層所隊領導崗位任職三年以上的經歷;確因工作需要從公安機關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機關擔任正職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從事政法、公安工作經歷;強調堅持初任培訓,規定初次擔任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在任職一年內必須參加上級公安機關組織的任職培訓。(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