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6年第97號公告,決定對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簡稱錦湖公司)所適用的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産品範圍與原反傾銷調查的産品範圍一致,即苯酚,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0021911、40021912、40021990、40021919。①
經過調查,商務部于2007年11月21 日發佈年度第86號公告,決定將原産于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丁苯橡膠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9%。自公告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生産的丁苯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①進口貨物收貨人在辦理上述産品進口申報手續時,應按照商務部和海關總署2006年第1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