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發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構建和諧社會,最重要的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重點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快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繼續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
一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為重點,圍繞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定和完善法規規章,健全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各項辦事公開制度,改進工作機制,依靠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豐富基層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參與願望增強的要求,從基層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擴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引導和組織人民群眾在基層民主政治的實踐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把發展基層民主政治同加強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在基層形成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的落實。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善於把人民群眾在基層民主政治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為法規,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水平。
二是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決策機制,堅持把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作為政府決策的基本準則。各級政府和部門在繼續完善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諮詢制度的同時,推行和完善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保障公民"四權"為著眼點和著力點,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開放度,凡是有關公共事務的決策、政策和措施,原則上要予以公開,廣而告知並接受監督。以多種形式擴大公眾、組織和媒體對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形成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推進政府各項工作。推行和完善決策後評價制度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決策失誤的糾錯改正機制。
三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加大法治政府建設力度。抓好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監督檢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和執政為民。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重點是發展社會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加強社會管理、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立法。創新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進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建設質量。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範圍,確保法制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探索開展政府立法後評估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法規規章,提高立法水平。研究建立行政法規定期清理制度,對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法規規章,要及時修訂或廢止。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權利與責任挂鉤、權利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執法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四是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圍繞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結合行政管理體制及其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把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權力運行過程作為政務公開的內容,方便群眾監督。健全對行政權力監督的體制機制,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抓緊建立政府績效評估制度。進一步加強行政監督。強化政府內部的專門監督,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職瀆職等行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為民主監督提供條件,暢通渠道,認真研究批評監督意見,並完善結果反饋制度。應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支持監察、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用於為人民謀利益。
五是完善司法行政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認真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從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入手,完善刑罰執行、教育矯治、司法鑒定、刑事賠償等制度。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健全人民監督員等制度,發揮律師、公證、和解、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做好行政復議、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嚴格按照法定原則和程序進行訴訟活動。加強司法救助,對貧困群眾減免訴訟費,完善司法便民制度。健全對司法的監督機制,抓住人民群眾不滿意、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崗位和環節,著力加強執行責任體系、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和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加強司法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廉潔,嚴肅查處徇私枉法、失職瀆職、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機制,切實解決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編制、設備和經費保障問題。(國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