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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7月起二甲醚按13%增值稅稅率徵收增值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7日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二甲醚的推廣使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二甲醚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稱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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