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行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我會起草了《關於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08年8月25日前將反饋意見以電子郵件發送至lilinqi@csrc.gov.cn,或傳真至010-88061167;88061504。
附件一:《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附件二:《關於修改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八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産無償劃轉、變更、合併,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准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附件二: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一、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的,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相關投資者在增持行為完成後3日內應當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二、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