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7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10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4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對於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一百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註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 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增加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 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説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還應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在本報告期的執行情況。同時應當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公司前三年現金分紅的數額、與凈利潤的比率。”
五、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應當披露以前期間擬定、在報告期實施的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或發行新股方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説明董事會是否制定現金分紅預案。”
六、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説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
八、本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