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要加強與用人單位、勞動人事和其他相關部門及社會就業仲介服務組織的聯絡與合作,廣泛收集人才和勞動力市場需求信息,為學生就業提供個性化的諮詢服務。學校可採取與企業聯合辦學、成立辦學協作體、定期召開協作會、協議輸送畢業生等方式,確保畢業生就業渠道暢通;可通過介紹推薦和組織供需見面會等形式,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實現雙向選擇創造條件;可結合學校專業特點,利用學校優勢,為學生創業提供專業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支持。供需見面會要講求實效,可針對職業學校畢業生特點,由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組織企業到學校進行專業性、行業性的供需見面會。學校將畢業生輸送到社會就業崗位後,應及時了解學生的工作情況,建立畢業生就業檔案。在一定時期內,還應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如為維護其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為崗位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一定的彌補性培訓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可在畢業生就業較集中的地區設立就業服務站或辦事處,及時了解行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素質要求,幫助走上工作崗位的畢業生排憂解難。(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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