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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認定原則意見》(農科教發[2004]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規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認定堅持以下原則:農村勞動力主要輸出地為重點;面向社會,公平競爭;貼近農村,方便農民;培訓單位自願申報。申報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資質;二是具備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相應崗位必備的培訓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實訓基地和師資等基本條件;三是有相對穩定的轉移就業渠道,有較大規模的職業介紹能力;四是熟悉農民教育培訓特點,具有較好的農民培訓基礎和業績;五是培訓場所和實訓基地貼近農民,能夠在輸出地方便農民接受培訓;六是願意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積極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農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