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陽光工程培訓工作堅持以"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為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農民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為目標,重點支持糧食主産區、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前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實行政府和農民個人共同分擔的投入機制。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經費扶持培訓工作,地方財政扶持資金與中央扶持資金統籌使用。(農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