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從1999年起,在全國城鎮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參加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就業服務機構納入當地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系統,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併為他們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