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高度重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精神,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實施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由中央預算安排,其中包括民族地區增值稅環比增量的80%部分。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具體分配辦法是,各民族地區增值稅環比增量80%的一半按來源地直接返還給民族地區,另外一半連同其他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對象為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具體範圍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貴州省、青海省、雲南省8個民族省區,以及吉林省延邊州,湖北省恩施州,湖南省湘西州,四川省涼山、阿壩、甘孜三州,甘肅省甘南、臨夏兩州及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2000-2006年中央財政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由25.5億元增加到155.6億元,年均增長44.2%。
為了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民族自治縣納入轉移支付範圍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經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起中央財政將重慶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黑龍江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等非民族省區、非民族自治州管轄的民族自治縣納入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範圍。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實施,對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