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強投資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秩序。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六項必要條件",即符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完成審批、審核或備案程序;完成土地審批;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完成固定資産節能評估;符合信貸政策、安全管理、城鄉規劃等規定和要求。
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強化投資調控合力。建立各有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審查把關的聯動機制,發揮産業政策、財稅政策、貨幣政策、價格政策和土地、環保、安全等政策的組合效應。嚴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制,加強用地特別是工業用地的審批管理。合理控制中長期貸款規模,嚴格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和産能過剩行業中劣質企業和低水平項目的貸款。
強化資源環境約束,加快推進結構調整。適時調整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適當提高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保、節能、技術、安全等準入標準,修訂和完善産業指導目錄。嚴格執行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目標責任制,全面實施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把能耗標準作為項目審核的強制性標準。完善部分高耗能行業差別電價、水價和排污費政策,以及完善重要資源性産品價格形成機制。引導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提升産業技術水平,促進産業優化升級。
管好用好政府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整優化政府投資結構,繼續加大直接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的投入、支持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和西部大開發的投入,推動解決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與社會之間發展不協調的問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加大稽察、檢查監管力度,確保資金安全和工程質量。根據"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積極穩妥地推進重大項目儲備工作。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調控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核準制,規範實施備案制。制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繼續開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結合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針對投資領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推進建立投資調控的長效機制。(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