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就是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實現新世紀初葉語言文字工作奮鬥目標,對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隊伍、法規制度、工作機制、宣傳情況及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主要公共服務行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制定出評價指標體系,由各地參照指導、督促城市檢查、改進相關工作,達到基本的指標要求後,再由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評估認定。教育部、國家語委于2001年9月發出通知部署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根據通知要求,將全國城市按建制劃分為三類,分不同時間段達標: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和計劃單列市(共36個)的城區為一類城市;地級市、地區行署所在地城區及一類城市所轄地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為二類城市(300多個);縣級市城區、縣和一、二類城市所轄縣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為三類城市(2800多個)。
2006年,根據工作計劃,按著"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的指導思想,完成了3個一類城市、20多個二、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認定。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經有80多個城市通過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其中一類城市27個,佔一類城市總數的四分之三;二、三類城市的評估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進展。通過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各地進一步提高了全社會語言文字應用的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了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