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出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08】36號
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徵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産品範圍和稅率,具體如下:
一、取消部分産品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産品;硝酸銨、硫酸銨等化工産品;玉米、雜糧及其制粉等糧食産品,共計102項産品。
二、降低部分産品的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鋁材以及小麥、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計23項産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共計31項産品。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化肥産品的淡季出口關稅徵收方式。調整粉末狀天然石墨等3項産品的應稅産品範圍。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項産品的出口關稅。
五、新增對部分産品徵收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鋇、非純氧化鎂、滑石、棕剛玉、四氧化三鈷以及氟化物等,共計15項産品。
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繼續不徵收出口關稅。對我國對外無償援助的糧食,免徵出口關稅。
以上調整詳見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關稅實施表見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徵收出口關稅的産品,徵稅所涵蓋的貿易方式範圍維持不變。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口關稅調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
2.出口關稅實施表(實施期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載:
附件1.出口關稅調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pdf
附件2.出口關稅實施表(實施期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