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國家就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中央編辦、公安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制訂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上學。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口家庭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2006年1月,《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2006年6月,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為解決好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奠定了法律依據。(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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