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作。鄉村組織已經將外出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合同到期後,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合同,可以修訂合同,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農業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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