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許符合條件的進城就業農民本人及直系親屬,在其經常居住地落戶。要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對於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優先予以落戶。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契機,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對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相關政策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認真妥善解決改革進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取得實效。繼續開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專項檢查和集中打擊,依法嚴厲追究惡意欠薪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配合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護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權益情況的監督,適時開展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專項檢查活動,嚴厲查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配合勞動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持續開展清理整頓非法職業介紹專項行動,形成常規性工作制度,及時查處以職業介紹或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切實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平等民主政治權利,嚴肅查處採取打罵、侮辱等各種形式侵犯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