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職能作用。各地要引導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商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公證法》的有關規定,酌情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引導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開展法律輔導計劃、法律諮詢等多樣化的法律幫助,使廣大農民工及時得到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各地要把農民工作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採取各項措施,保障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根據需要,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證農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農民工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或者屬於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農民工維權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受理並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探索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異地協作,降低辦案成本,方便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司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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